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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宣传提纲(4)

日期:2011-02-22 来源:宝鸡家园网 【关闭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每5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18、我县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选择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和选择城镇居住制度(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的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9、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享受哪些社会福利?

答: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后纳入城镇居民统一管理,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救助、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

选择城镇居住制度的进城农村居民,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后,且在县城连续居住3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2元的,从第4年起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20、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补偿?

答: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推进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农业直补确定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

21、退出的承包地怎么管理和流转?

答:退出的承包土地统一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管理,继续作为耕地的,委托村组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按照农村耕地管理规定进行二次流转。流转费用由村组收取后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财政局,用于抵顶预付进城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款。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从土地征用补偿中扣回转交县财政局 。

22、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怎样补偿?

答: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县“推进办”负责按当地现行土地征用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面附着物等)每亩补偿价格全市统一暂定为15万元。考虑到区域地价和农民家居建筑物价值差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此价格基础上,上浮30%—50%。具体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宅基地的面积及地面附着物的年限、结构等因素,在不突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最高补偿标准的条件下,自行确定。符合“城中村”条件的居民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定的宝鸡市城中村整体转制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23、退出的宅基地怎么管理和流转?

答: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复垦为耕地,不适合复耕条件继续作为宅基地使用的,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统一管理。可委托村组在本村组范围内,由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个人申请,乡镇政府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审批。对宅基地二次利用收取的流转费用,由村组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财政局,用于抵顶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对已“双退出”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私自买卖宅基地的(含地面附着物),县上将追回发放的补偿款。改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统筹使用。由乡镇“推进办”委托村组负责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进行二次流转,流转后收取的耕地流转费用,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财政局。需要转为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征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从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扣回转交县财政局。

24、“双退出”补偿怎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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