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 7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河南省首例盗窃 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盗窃 QQ号码的吕某拘役 4个月,缓刑 6个月。今年 26岁的吕某是郑州某公司职员。 2010年 7月,吕某在网上发布广告后,将自己的 5位数号段的 QQ号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姜峰。两天后,吕某觉得卖亏了,便在腾讯公司网站上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 QQ号码被索回。姜峰发现这个 QQ号无法登录后,就联系吕某,让他帮忙申诉。由于一直没有效果,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尚未将 QQ号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