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认为,李某、刘某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李某曾经在案发前向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在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可以认定其系自首。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认定其系自首,但刘某举报被告人李某贪污的时候,自己尚未到案,不能认定其有立功情节。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