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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要善作敢为

日期:2015-07-31 来源:宝鸡家园网 【关闭
  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一直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很多地方人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监督权、轻决定权”的问题,致使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就必须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善于、勇于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好国家权力机关在加快区域经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善于“拍板”会作。地方组织法有关条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的九大领域,可以说范围广泛、领域广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一定要严格职权范围和政策界限,明确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可不作决议、决定或视情况作出决议、决定;同时要切实把握好“三不能”原则,即不能决定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决定属于上级人大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决定法律规定的属于同级“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防止出现越权“错位”现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权不越权”。
 
  敢于“拍板”能作。一直以来,很多人认为决策是党委的职责,而不是人大的职责,人大是监督机关;很多地方人大将自己定位为监督,忘却了自己是权力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重监督权、轻决定权;有的地方人大在认识上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管尽量不管”的思想,在决定权行使上出现了严重“缺位”,不敢“拍板”议决有关重大事项,难有大的作为。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是要人大自身提高思想认识,克服消极畏难情绪,树立敢于“拍板”、善于“拍板”的理念,凡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不能“失位”和“缺位”,而应积极主动、顺势而为,敢于“拍板” 善作,真正做到“积极行权不缺位”,确保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到实处。
 
  勇于“拍板”作好。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涉及本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一府两院”工作中需要人大议决的重大事项会越来越多。面对这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地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勇于“拍板”,有所作为。当前一方面应围绕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依法对区域发展规划变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政府举债融资、重大项目建设计划、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工作行使好审议监督权,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另一方面应针对法律法规实施和“一府两院” 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把社会关注的热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作为人大审议决议的重点,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期盼。同时要完善议决程序,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拓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渠道,使人大依法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更好地集民智、凝民心,体现人民意志,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加快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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