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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申报立法应具备四大条件

日期:2015-07-31 来源:宝鸡家园网 【关闭
  目前,我国设区的市被法律赋予地方立法权。但《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获得授权并非一步到位,而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授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也就是说,设区的市必须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确认后才能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确定设区的市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被省级人大授权,即设区的市启动立法工作应具备什么条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要求,笔者认为,设区的市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具备四大条件:一是发展较快,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迫切需求;二是设区的地市人大设立了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或者已准备设立该机构,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负责立法工作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内设机构,立法队伍建设适应工作需要;三是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四是辖区内有一定的法学研究、法律实务人才和科教资源,可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设区的市方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本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材料,全面报告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以及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并附送相关资料。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审定同意得到授权后,才能正式启动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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