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对单位经营地点进行搬迁,这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是单位的工作地点的变动,导致员工上班的路途变远等,增加了开支等,如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征得员工同意。员工出于自身的考量,不愿意跟着公司搬到新的地方,还是由自己综合考虑,是否继续留职或者是跳槽换工作,主动权在于员工的选择。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搬迁员工不同意继续工作,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上述案件中,公司搬迁的地址在外省市,相应的社保待遇低于本市,视为公司已经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1. 如果公司准备搬迁重新开始,不再继续履行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才算合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