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2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市政府根据《价格法》、中省有关通知和《陕西省价格条例》,决定从 2012年 1月 1日开始施行《宝鸡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是指通过安排财政资金和依法面向社会征集,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调控市场,稳定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在价格过快上涨期间给困难群众生活补贴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记者了解到,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采矿业、有色金属采选业、非金属采矿业、酒、卷烟、房地产开发业、金融、保险、通讯业,以及宾馆酒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成品油销售企业。具体征收标准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按每吨 15元征收(对已征收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煤炭、焦炭生产企业,不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色金属、非金属采矿业、酒制造、卷烟制造和房地产开发业,以及成品油销售企业,均按销售收入的 0.5%征收;金融、保险业(免税险种除外)均按经营收入的 0.3%征收,通讯业按经营收入的 0.5%征收;宾馆酒店业( 40张床位以上)、饮食业(营业面积 150平方米以上)、娱乐业(营业面积 150平方米以上),按营业额的 0.3%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是,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价格补贴;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后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价格补贴。
据悉,目前全国已有近百个城市相继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我省除宝鸡、咸阳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外,其他市均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