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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案例 让坑农害虫无处容身

日期:2015-03-24 来源:宝鸡日报社 【关闭

  一年之计在于春,值此农业生产备战奠基之时回望去年,全市农业生产喜事连连,粮食、蔬菜、瓜果产量和养殖规模再创新高。这些成绩的背后,有一支埋头苦干、秉公执法的农资打假队伍,他们以收拾坑农“害虫”为己任,集中治理种子侵权假冒,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非法添加禁用成分,以及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农机存在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开展了一系列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让农民安心务农、社会健康发展。

  镜头一 191公斤劣质农药 全部查处

  在全市农药质量抽检中,某县农药经营户销售的乙·莠·滴丁酯农药产品三项成分均检出与标准值不符,被判定为劣质农药。所在县农业执法大队初步调查后得知,这批农药为东北某农药企业生产,中间经宝鸡市区某农资批发企业、邻县经营大户等多个环节,一共有 191公斤农药全部进入该县销售,涉案货值 7800余元。由于案件性质较为严重、涉案农药数量较大,县大队请求市农业执法支队给予协查支援。

  市县两级执法人员经过 10天的摸排了解,最终查清了这批劣质农药的来龙去脉,依法没收了全部劣质农药,处罚当事人 16000余元。

  镜头二 违法经营玉米种 没收罚款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分别在陈仓区慕仪镇、高新区钓渭镇两家农资经营门店,发现标注为“美科 335”玉米杂交种 21罐 (4500粒/罐 ),经核查,这些种子未经审定通过,也就是说,不能上市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全部扣押,予以没收。

  接着顺藤摸瓜,执法人员调查到,这些种子均由陕西 XX种业公司凤翔分公司提供,而这家公司所购进的涉案种子,由凤翔县横水镇洛村农民李某提供。

  李某无种子经营资质及场所,且不常在家居住。针对这种情况,农业部门请求凤翔县公安部门协助,两家联合执法。几日后,李某回家,他们突击检查,彻底查清了种子来源、数量及流向,拿到了货物清单等证据。农业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对涉事公司罚款 1万元,并将种子生产商存在涉嫌变造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事实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镜头三 黄豆生长矮小 当场赔钱

  千阳县南寨镇小寨村一村民投诉:在市区某种子经营门店购买的黄豆种子,生长矮小,结荚少,减产严重,其种植面积有 40多亩。

  市农业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冒着酷暑实地察看,对大豆种子外包装、种子标签、购种票据等进行了现场取证,又询问了投诉人种植管理等相关情况。

  随后,执法人员一方面向投诉人介绍依法维权的几个途径和方式,告知其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田间损失鉴定,并向投诉人提供了关于田间损失鉴定的相关资料;另一方面先后多次到市区供种户和陈仓区种子批发商处实地调查了解,督促供种商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积极主动与投诉人联系协商,妥善处理。同时要求批发商尽快索要并提供涉案种子生产企业的相关许可证和品种审定资料。经过多次催促,生产商只提供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传真件,至于审定资料仍拒不提供。

  此时,市农业局向种子生产商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发函协查,以便确认相关资料。在等待回复函期间,执法人员又多次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电话和面对面沟通,但始终未取得有效进展。两周后,收到的回函称,这些黄豆种子尚未审定通过,不能上市出售。执法人员心里有了数,决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最后一次调解。他们耐心细致地反复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3个多小时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供种商当场向投诉人补偿生产损失 4500元。

  至此,经过三十多次电话和十多次当面的调解工作,长达近两个月的投诉案终于画上句号,投诉人很满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审定黄豆种子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镜头四 架豆王落花严重 现场调解

  宝鸡高新区天王镇胥家村 5位菜农投诉:他们种植的七亩多架豆王蔬菜,落花严重,结果很差,损失较大。

  市农业执法支队立即联系高新区农业工作局、陈仓区种子站及陈仓区工商局相关人员,冒雨到现场查看生长情况,询问了蔬菜种子来源及田间管理等情况。在确认投诉情况属实后,执法人员当即叫来供种的经营户及陈仓区蔬菜种子批发商,向当事人双方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还对相关人员做了询问笔录。经过三个多小时细致耐心地说服调解,双方在几个管理部门见证下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农资经营户以现金形式向种植户进行补偿,按每户种植面积现场兑付,共向五户菜农赔偿了 14395元。执法人员还对涉案蔬菜种子外包装、销售票据等进行了取证,待进一步调查处理。

  镜头五 菜长不大 补偿损失

  凤翔县西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一行 3人,到市农业执法支队投诉,称他们在陈仓区某农资经营部购买了 10袋( 10克 /袋)“春健王”白菜种子,育苗播种 8亩地后,出现长苔和开花现象,无法长大,无法食用。

  当天,市农业执法支队在凤翔县农业部门的配合下,到种植现场和农资经营部进行查看、调查,执法人员发现种子经营者出售的种子为过期种子,现已销售完毕,无法进行质量检验。执法人员向当事双方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又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一致认为此次农资纠纷主要原因是由于种子过期,质量无法保证所致,经营方向投诉方补偿 35000元经济损失,且当场付清。双方握手言和。

  目前,全市农业部门正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农资义务监督员的作用,深度拓展案源渠道,确定排查重点,认真分析排查,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农资打假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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