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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接受人大监督成为习惯

日期:2015-01-26 来源:宝鸡家园网 【关闭

  众所周知,“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大对“一府两院” 的监督是法定的、至高无上的、无可替代的;同时决定了“一府两院” 接受人大监督也是法定的、不可替代的、无法逃避的。

  总体而言,时下,作为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较强,也能主动配合人大开展各项监督工作,依法履职尽责;但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意识不强,接受监督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有的片面认为人大监督是“多此一举、没事找事”,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想监督、不愿监督、逃避监督、反感监督”,如本应主动列席人大常委会并报告工作,却常常以工作忙为由委托副职或部门领导代替,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交,就一些重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按要求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不报告,对人大提出的议案、意见不重视、不落实,对人大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消极应付,蒙混过关,对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干部监督权说成是“橡皮图章”、“和党委争权”, 对人大加强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审查监督看成“不懂装懂”、“找茬寻事”,把人大对公检法司法监督和信访案件转办督办错误地认为是行政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有的以工作涉及保密为由,拒不接受人大的审查监督,甚至公开扬言“人大监督就是找事、干扰工作”,“人大不来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最大支持”。凡此种种不一而论。这一切说穿了就是不想被监督,不接受人大监督的表现。归根结底,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和“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还不习惯在开放透明的环境下、不习惯在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履职行权的重要保障。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一府两院” 作为人大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习惯在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职行权。要把财政预决算、政府债务、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人事任免自觉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虚心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日常工作中,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须严格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并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涉及区域发展规划变更、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举债融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大宗土地拍卖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项目实施、重大案件诉审等重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应适时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争取理解、监督和支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 应不折不扣地切实贯彻执行,确保人大的监督权威。要健全“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前向同级人大报告、进行备案审查,干部任免前征求人大意见进行法律考试、正式就职时向宪法宣誓、任职后接受人大监督和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法检两院负责人在任期内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以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同时要扩大公民参政议政、拓宽代表知情问政、监督司法的渠道,把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公检法司的执法办案对外公开、阳光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只要这样,才能从整体上实现人大和“一府两院”相互理解支持,共同推动工作;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张天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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