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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藏陷阱 消费者咋破解

日期:2010-12-16 来源:宝鸡家园网 【关闭

   购房置业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大事,然而不少开发商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大玩文字游戏,巧设陷阱,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陷阱一 模糊标的好圈钱

    典型事例:赵女士和丈夫所购房产的开发商是山西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但他们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并强迫消费者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赵女士想知道,这样的合同究竟该不该签。

    友情提醒: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精装修房,就不应要求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再行签约。消费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提供,装修标准应与开发商商定,不用直接与装修公司发生关系。补充协议中要求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约的方式,实际上将应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不管开发商怎么要求,消费者也不应该与装修公司签约。

陷阱二 认购定金难归还

    典型事例:李先生看上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售楼小姐要求他签一个《订购协议》,并且交了10000元的定金。后来李先生发现该小区的绿地与其他配套设施与售楼小姐介绍的不同,就不想买房了。售楼小姐告诉李先生,不买房子可以,但定金却不能退。

    友情提醒:不少开发商利用消费者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的弱点,混淆“定金”与“订金”的概念,以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在签订类似协议时,一定要搞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不可以退的,而订金可以。

陷阱三 虚假宣传来误导

    典型事例:张女士在一次房展会上看中了一套房子,后来又到售楼处作了详细了解,楼盘的宣传资料上写着有法式花园、双语幼儿园和大型购物超市,于是她就做了买房的决定。可是在交房的时候,张女士发现,宣传资料上写的花园、幼儿园、超市根本连个影子都没有。

    友情提醒:一些开发商在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掉进开发商设好的圈套里。

陷阱四 契税优惠不兑现

    典型事例:2010年6月1日,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约购买了一套现房,交房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签约当天,刘先生付清全款和契税。同年6月6日,该房地产公司刊登售房广告时承诺“6月1日至30日,购现房业主享受免契税优惠”。广告刊登后3个月,刘先生才知悉广告内容。刘先生认为自己也应享受该优惠,但被该房地产公司一口回绝。房地产公司称,刘先生期房房款已经全部结算,并且已经隔了3个月之久,所以不会为刘先生免除契税收费。

    友情提醒:对于售房的开发商,其一旦违反承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该典型事例而言,如果购房者想要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就需要在购房签订合同时要求售房的开发商将其售房的广告内容也一并写进合同中或者让其签订补充协议,只有如此,才会使房屋买卖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明确违约责任,从而有利于发生“事件”后能够及时进行合理解决。

陷阱五 合同大多格式化

    典型事例:家住忻州市的马先生,今年初购买了忻州市某小区一套120平方米的楼房。本想在合同中注明几项内容的,但开发商就是不让修改。事后一些在房地产行业工作的人士告诉他,房地产市场现在是“卖方市场”,很多开发商都直接出示“格式合同”,不让消费者修改,他们认为:反正购房的人多,这户不买那户也要买。

    友情提醒:购房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因为签下合同后,就必须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履约,一旦出了问题,打起官司,受害的还是购房者。这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原则,购房者在签订之前就应该向开发商提出疑问,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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