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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吗?

日期:2013-12-16 来源:宝鸡家园网 【关闭

  2008年 10月起,我在一家企业上班,企业和我签订了 5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 2013年 10月 31日到期。今年 9月底,经理找我谈话,说合同很快就到期了,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到期后就不再续签了,让我提前联系新工作。我说企业辞退我可以,但应支付我补偿金。经理称,企业没有辞退我,是合同到期了,企业没有违约,无须向我支付补偿金。请问,企业的说法对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 44条第 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第 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第 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此,我们认为,企业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类型。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企业和你的意愿和行为。如果企业同意和你继续续签劳动合同,待遇比过去没有降低,或者还有提高,但你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就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你希望企业和你续签合同,但企业不同意续签合同,企业就有责任和义务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你讲述的情况,是企业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而不是你不愿续签合同,故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在该企业已工作 5年,企业应以你劳动合同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你 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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