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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日期:2013-07-19 来源:宝鸡日报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法( 2011) 195号《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反规避执行的若干问题意见》、法释( 1998) 6号《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意见》、法释( 2010)8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发( 2010) 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11个案件 11名被执行人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逃避执行的信息。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主动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拒不到庭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我院将通知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协助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并向金融系统发放风险提示,限制或暂停发放贷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向社会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望知情人积极提供,本院将酌情奖励。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七 月十九日

  附被执行人相关资料:

  1.被执行人 宝鸡市瑞祥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岁来。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0)金民初字第00833号、 008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6000元的给付义务。

  2.被执行人 宝鸡本道行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住所地宝鸡市西部阳光建材城家装广场 4楼。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1)金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123952.52元的给付义务(已付 61000.00元)。

  3.被执行人 宝鸡市金台区玉涧堡村三组,负责人刘金权。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06)金民初字第 007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189063元的给付义务。

  4.被执行人 宝鸡市金台区太平堡村三组,负责人杨书惠。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07)金民初字第 00868号、008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230000元的给付义务。

  5.被执行人 宝鸡市金桥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晓刚,住所地宝鸡市东风路 31号。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1)宝市中法民二终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5999722.20元的给付义务。

  6.被执行人 宝鸡市陈仓区西虢文武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强,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2)金民初字第 012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115800.00元的给付义务。

  7.被执行人林宝成,男,生于 1958年 3月 21日,身份证号612327195803210015,现下落不明,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0)金民初字第 01466号、 014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150万元的给付义务。

  8.被执行人 张海,男,生于 1980年4月 20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 53号副 1号,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08)金民初字第 002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64900元的给付义务。

  9.被执行人 李方平,男,生于 1965年 3月 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敦仁堡130号,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08)金民初字第 002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34000元的给付义务。

  10.被执行人 袁栓录,男,生于 1967年9月 2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 2号家属院 32栋 22层 173号,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0)金民初字第 012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 83000元的给付义务。

  11.被执行人 丁新建,男,生于 1954年 10月 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群建巷12号,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1998)金民初字第 003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74754.36元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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