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一审6项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20年;进入二审程序,其对外自称被刑讯逼供致眼瞎、耳聋、瘫痪。
●医学鉴定结果:当事人眼不瞎、耳不聋、没有瘫痪;终审认定刑讯逼供不成立,二审认定5项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大河网讯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11月3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阳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金德涉黑一案相关情况:
一审审理情况:2011年5月27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金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曹笃举等22人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向唐河县法院提起公诉。唐河县法院依照我院指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唐河县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进行了调查、质证、辩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2011年7月28日,经过合议庭评议,唐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金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6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22名被告人亦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管制或单处罚金。
在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杨金德极不配合,不断在法庭上大声叫嚣、谩骂,并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书记员进行回避,致使庭审几次中断。7月7日上午,法庭恢复对杨金德的审理后,杨金德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称自己是守法公民,没有干过任何违法乱纪之事。其经营的奥奔公司也是守法经营的正规企业,其员工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公安、检察机关捏造事实、颠倒黑白。7月8日上午,杨金德因对法庭称其“被告人”的称呼不满,不顾审判长的多次制止,一味的发表自己的偏颇见解,致使庭审无法进行,不得不暂时休庭。杨金德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藐视法庭,对负责审理该案的三名法官、出庭公诉的四名检察官,多次无理诽谤,声称审判长、公诉人不依法办案、徇私枉法、诬告网络罪名对其进行陷害等等。多次重复称呼审判长为“即将成为被告人的审判长”、称呼公诉人为“即将成为被告人的公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杨金德不认罪不悔罪,对审判长、审判员对其重复释明的相关诉讼程序等法律问题,置若罔闻,导致庭审进度缓慢,原计划4天完成的庭审,结果进行了10天。
二审审理情况: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金德等15人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金德、曹笃举等15人及原审被告人司国飞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昨日,该院在唐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该案在南阳中院二审审理期间,在上诉人杨金德极不配合的情况下,我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充分尊重杨金德的诉讼权利。8月30日,合议庭成员在唐河县看守所依法提审了杨金德,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杨金德先后申请我院集体回避,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院长、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逐一回避,经研究,均依法驳回了其申请,并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在昨日提审杨金德和公开宣判过程中,杨金德及其亲属情绪激动,哄闹法庭。在唐河看守所提押杨金德时,杨金德故意不穿裤子制造障碍。杨金德被法警抬进法庭后,高声喧闹,故意高喊,称法警用绳子勒住脖子不让其说话,并大声喊“看不到国徽”,质问审判长的名字,对审判长的警告置之不理,宣判不能进行。审判长在两次对杨金德进行警告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退出法庭,由值庭法警执行,另行对其宣判。今天上午,该院到唐河县看守所对杨金德进行了宣判,并向诉讼参与人送达了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