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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交易所发停复牌新规,任性停牌将成历史

日期:2022-06-10 来源:未知 【关闭

  11月21日深夜,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各自的《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任性停牌”、“长期停牌”等操作将成为历史。

  11月21日深夜,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各自的《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交所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12月1日,外界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或建议,而深交所的截止日期则为2018年12月21日,两份《指引》均明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前,11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两大交易所发布征求意见稿,则是在执行层面对上述《指导意见》落实和细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任性停牌”、“长期停牌”等操作将成为历史。

  谈及本次修订意义时,深交所表示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减少交易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大幅缩短停牌期限和事由,有利于国内资本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几大原则

  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以贯彻分阶段披露为核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类型和影响的不同做出差异化安排。

  这次修订《停复牌业务指引》具体体现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审慎停牌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办理停复牌业务,符合规定事由方可申请停牌,还应当合理确定停牌时点和时长,尽可能压缩停牌时间,不得随意停牌、无故停牌或者拖延复牌时间。

  二是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动态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尽量以信息披露代替、减少停牌情形及缩短停牌时间,原则上应当通过分阶段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停牌。

  三是不得以停牌代替相关各方保密义务原则。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各方,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因消息泄漏而过早停牌,导致停牌时间超过指引规定期限的,不予延期复牌。

  “增强监管威慑”的原则

  深交所方面修订思路与上述原则保持了一致,除此之外,深交所增加了,《停复牌业务指引》明确了交易所可以对滥用停牌、无辜拖延复牌、期满拒不复牌等行为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较长或频繁停牌的公司,交易所可以在官网公开揭示相关情况,强化市场约束。

  停牌类型和时长的关键限制

  上交所专门用第二章规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复牌业务,深交所同样在重大资产重组的停复牌业务上着墨颇多。

  上交所对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进行了4个方面的修订。具体包括:

  一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

  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

  上交所仅允许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也不再停牌。

  二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三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的,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四是对于确有必要停牌的事项,留有一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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