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文教)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办《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陕教基办〔2007〕2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的通知》(陕教语〔2011〕12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宝市教发〔2008〕8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各级各类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进展良好,成效显著。为做好申报与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时间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分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等。示范校创建活动覆盖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兼顾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
(一)市级示范校由县区教体(文教)局、语委办在辖区内语言文字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幼儿园)中推荐申报(局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每县区推荐申报学校的数量控制在2所以内),逾期不再受理。
市级示范校申报材料包括:①县区教体(文教)局、语委办的推荐报告(一式3份);②《宝鸡市市级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一式3份);③学校自评申请报告(一式3份);④其他佐证资料(复评相关统计资料、学校特色资料、加分印证资料等)。
各申报学校(幼儿园)务必于6月上旬前完成自评、申报和县区级初评、推荐工作,市教育局、市语委办一般在10月底前完成评估验收和认定。
(二)省级示范校原则上由县区教体(文教)局、语委办在已获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命名且命名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校中遴选,市教育局、语委办推荐申报,省教育厅、语委办组织评估验收并命名。申报时间同市级示范校,逾期不再受理。
省级示范校申报材料包括:①市教育局、语委办的推荐报告(一式3份);②《陕西省省级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一式3份);③学校自评申请报告(一式3份);④其他佐证资料(复评相关统计资料、学校特色资料、加分印证资料等)。
(三)国家级示范校由省教育厅、语委办在已获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命名的学校中遴选推荐,教育部、国家语委评估验收并命名。
二、评审的标准和程序
市级、省级示范校评审依据为《陕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市级示范校的标准得分应在85分以上,省级示范校的标准得分应在90分以上。
市级示范校的评估认定是在学校自评申报、县区级初评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市语委办组织进行的。评估期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算起,一般为3——6个月。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评估、结果评定、认定命名等环节。
实地评估包括:①实地视察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环境;②听取受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情况汇报;③查阅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档案资料、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抽查学校各类用字情况;④随堂听课,观摩学校日常活动,随机审听校园用语;⑤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⑥教师、学生语言文字能力测查;⑦评估组汇总、反馈评估初步意见等。
申报市级示范校的学校经市评估组实地评估达标后,由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审定,命名为“宝鸡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语委办备案。省级、国家级示范校的创建、遴选和推荐申报工作,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教体(文教)局、语委办要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以示范校创建为抓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全面统筹辖区内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地区中小学的示范校创建工作,大力推广和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各级各类学校在示范校创建活动中,要贯彻“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且忌形式主义”的工作原则,做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有成效,真正把语言文字工作贯穿在依法治校、素质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使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以活动引领为载体,占领主阵地,以示范服务为推手,辐射全社会。
(二)各县区教体(文教)局、语委办要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学校师生作出表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在公务活动中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督导指标体系,作为一项常规工作督促检查。
(三)根据市级示范校5年复审制度,市教育局、市语委办计划对命名满5年的市级示范校进行明察暗访,对明显退步的学校,将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附件:1.《陕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2.《市级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3.《省级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5日